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江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6日
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巩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管理理念、绩效管理方法与预算管理相融合,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的预算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管理既要全面推进、全面覆盖,将绩效理念和方法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又要聚焦提升覆盖面广、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问题导向、提高实效。预算绩效管理应坚持问题导向,改变一些预算部门(单位)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重数量轻质量的意识,解决部分政策和项目低效无效等突出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做到标准科学、方法合理、程序规范、结果可信,实现绩效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各界监督。
(四)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划分,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责任约束制度,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市级预算管理制度,政策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六)政策和项目设立的依据和目标,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等财务和会计资料,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议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制度办法。
(二)组织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三)对预算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开展财政重点运行监控、财政重点评价等工作。
(四)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
(五)建立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
(六)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省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对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领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绩效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开展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对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七)负责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预算部门(单位)对拟新增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的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论证,从而对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是否设立做出综合评判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 年度拟新增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执行到期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调整预算幅度较大、调整标准和实施范围的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参照执行。
拟新增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应在进入财政部门项目库前完成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条 按照“谁设立,谁评估”原则,事前绩效评估由拟设立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的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应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依据充分、及时高效,注重定量与定性结合。
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评估结论进行评审,开展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审核、评审和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事前绩效评估结论的审核和评审应重点关注形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依据的充分性、预算测算的科学性等方面。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运转类其他项目)绩效目标以及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的编制、报送、审核、批复、应用为主要内容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报送、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编制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编制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预算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单位)职能,全面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可实现、细化量化,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审核和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绩效目标审核和评审应重点关注完整性、相关性、合理性、可衡量性等方面。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将绩效目标分解并批复至所属单位。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申报、审核、批复。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分为预算部门(单位)自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两种方式。
预算部门(单位)自监控实行“动态监控、定期报送”。
第十九条 按照“谁支出、谁监控”原则,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对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运转类其他项目)以及部门(单位)整体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组织保障情况等的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自监控情况进行审核,并报送财政部门。
预算部门(单位)自监控应当全面科学、准确及时、分析到位、应用有效。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自监控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指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偏差分析研判情况等方面。
财政部门建立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的财政重点监控机制。
财政部门对监控发现的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财政收入的合规性、全面性、合理性,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政府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单位)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运转类其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重点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整体及其管理的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在时间安排上与预算编制相衔接,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开始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支出、谁评价”原则,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运转类其他项目)实施效果、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在此基础上,预算部门建立部门评价机制,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开展部门评价。
评价结果应当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指标科学、结果客观可信。预算部门(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单位自评、部门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自评、部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门评价结果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实施再评价。对评价结果的审核、质量检查应重点关注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报告内容的规范性、整体逻辑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真实性等方面。
财政部门建立对预算部门(单位)及其管理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的财政重点评价机制,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市重点任务要求,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
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向社会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挂钩、与问责挂钩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核、质量检查、财政重点运行监控、财政重点评价等结果反馈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部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选择部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大。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预算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与部门(单位)预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与政府预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意见和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与政策和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设立挂钩,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预算编制挂钩,将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运行自监控结果审核意见和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与预算执行、调整挂钩,将预算部门(单位)单位自评、部门评价结果审核意见,部门评价结果质量检查意见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财政部门每年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市对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作为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预算部门(单位)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第三十五条 优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省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预算资金申报、分配、下达、调整、使用等信息进行动态监管,跟踪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挥第三方作用。财政部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章 预算绩效管理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市委市政府定期谋划研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听取关于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绩效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第三十八条 强化责任约束。各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十九条 加强监督。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健全沟通机制。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下级财政部门的资源共享,切实做好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人大、审计部门的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共同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实际分配该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部门(单位)负责。
上级对我市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预算追加事项,由预算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后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其中,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项目,可先安排预算,后续由预算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补编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后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四十四条 江北新区、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江北新区、各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