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把《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若干政策落到实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试行)》等34个系列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8日
目 录
索 引
一、企业优惠政策类
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试行)
2.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3.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4.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5.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6.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
7.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修订)
8.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修订)
9.关于对省级以上科创平台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10.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11.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
12.市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办法
13.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14.市支持创新产品、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实施细则(试行)
15.市奖励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实施细则(试行)
16.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17.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修订)
18.市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19.市主导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制”实施细则(试行)
二、人才优惠政策类
20.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实施细则
21.市关于进一步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
22.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3.市关于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
24.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
25.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细则(修订)
三、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类
26.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7.市级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修订)
28.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
29.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四、载体和平台优惠政策类
30.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31.南京城市硅巷建设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32.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33.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
34.市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为便于各类主体更加便捷地查阅相关政策点,更好地享受政策优惠,特编排此索引。
一、企业优惠政策类
1.1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1.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
——详见细则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2 初创期科技企业
政策2.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普惠发放“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等服务;(2019年)
政策3.拓展创新券购买服务范围,支持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2020年)
——详见细则2《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4.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2018年)
——详见细则3《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3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5.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2018年)
政策6.对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2019年)
政策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其本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奖励期限三年。(2020年)
——详见细则4《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1.4 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
政策8.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2018年)
政策9.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2019年)
政策10.建立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上市和并购。(2020年)
——详见细则5《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
1.5 科技服务企业
政策11.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2018年)
政策12.建立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绩效奖励。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连续性要求强、采购额2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
——详见细则6《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6 技术转移机构
政策13.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年度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对技术转移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2018年)
政策14.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组建个人(团队)持大股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备案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2019年)
政策15.对在宁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技术吸纳方最高5%奖励,给予技术经理人1%奖励;(2019年)
政策16.鼓励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2019年)
——详见细则7《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7 企业发展环境
政策17.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2018年)
——详见细则8《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18.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2018年)
政策19.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2018年)
政策20.对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2019年)
政策21.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按拨付到账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2019年)
政策22.聚焦“4+4+1”主导产业方向,高质量建设地标产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2020年)
政策23.鼓励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支持龙头企业构建联盟链,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2020年)
——详见细则9《关于对省级以上科创平台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政策24.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2018年)
政策25.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在宁落户或设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2018年)
——详见细则10《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26.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在宁举办国际组织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在宁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2019年)
——详见细则11《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27.简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手续,提高税收服务效能;(2018年)
政策28.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对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2020年)
政策29.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探索将质量、标准相关费用视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20年)
——详见细则12《市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税务局)
政策30.设立博士和博士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博站和市级“准博站”。(2018年)
——详见细则13《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政策31.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首保;(2018年)
政策32.完善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优化纳入目录范围的创新产品种类和数量,对目录内创新产品采购人,分别给予一定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支持加大在南京都市圈的推广示范力度;(2019年)
政策33.加快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推动城市间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通买通补;(2019年)
政策34.鼓励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创新产品,联合协议中约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2019年)
政策35.制定发布《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鼓励优先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2020年)
政策36.支持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2020年)
政策37.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使用与目录内创新产品同类别的,应预留5%以上预算份额用于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创新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创新产品自进入目录之日起2年内视同具备相应销售业绩;(2020年)
政策38.大力促进医药创新产品应用,完善支持相关创新产品优先纳入医保的政策措施,简化创新药品、先进医用耗材和高端医疗器械进入医院的招投标流程;(2020年)
政策39.设立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2020年)
政策40.组建创新产品专家委员会,开展投资项目创新性、公平性评价。(2020年)
——详见细则14《市支持创新产品、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医保局、科技局)
政策41.支持设计、制造、检测、产品等产业技术标准研制,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2020年)
——详见细则15《市奖励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42.设立市级10亿元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资金,支持企业重大共性源技术应用、技术改造、设备提档升级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装备升级;(2019年)
政策43.支持企业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技术装备投入,对规模以下企业按投入总额5%给予奖补,待企业1年内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后再奖补5%;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100个高端项目,按投入总额15%、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补。(2020年)
——详见细则16《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政策44.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等人才站点,更加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更大力度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最高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项目资助。(2019年)
——详见细则17《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
政策45.引导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2020年)
政策46.创新“宁创贷”、转贷基金、政策性担保等支持方式,更大力度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20年)
——详见《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宁金监发〔2019〕173号)、《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宁财规〔2019〕3号)、《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8〕91号),具体请查询南京市政府网站。(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紫金投资集团)
政策47.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特别是民生需求,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生命科学等前沿领域和民生科技,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2018年)
政策48.支持在宁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给予1:1支持;(2018年)
政策49.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出重大前沿技术需求并组织联合攻关,给予其总投入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争取列入省级以上计划,探索建立市科技创新基金直投机制。对承担或参与省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的企业,给予省拨经费1:1配套支持;(2019年)
政策50.强化目标导向类的基础科学研究,围绕前沿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技术领域,探索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项目非常规评审评价制和经费使用“包干制”等,进一步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源头供给能力。(2020年)
——详见细则18《市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51.建立主导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制定发布攻关榜单,鼓励企事业单位揭榜攻关,按项目总投入的10—30%、最高2000万元给予支持;(2020年)
政策52.围绕主导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与基础软件等领域短板,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课题制形式,组织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2020年)
——详见细则19《市主导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制”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人才优惠政策类
2.1 顶尖人才及科技企业家
政策1.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资助额度上不封顶。对入选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按1:1的比例,给予引才企业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2018年)
政策2.持续推进“创业南京”英才计划;(2018年)
政策3.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计划;(2018年)
政策4.建立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
按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020年)
政策5.编制主导产业人才地图,加大海外柔性引才用才力度,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人才飞地”。(2020年)
——详见细则20《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2 海外人才
政策6.实施“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用五年时间,重点引进30名急需紧缺的外国专家、40个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挂牌建设50个支持柔性引才的海外专家工作室,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2018年)
——详见细则21《市关于进一步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政策7.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士及其家属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身份证,市级审核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19年)
政策8.外籍高端人才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市级办理时间,最短压缩至5个工作日。(2020年)
——详见细则22《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3 高层次人才
政策9.对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及技术经理人、人才经纪人、天使投资人等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2018年)
政策10.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扩大至科技型企业;(2019年)
政策11.优化调整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补政策,加大对产业紧缺的外籍高端人才奖补力度。(2020年)
——详见细则23《市关于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
政策12.设立市级企业青年工程师科研基金,重点支持企业青年工程师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2018年)
政策13.加大对“中间类”人才的支持力度,优化企业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链条,扩面增量、按年度滚动支持。(2019年)
——详见细则24《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2.4 青年大学生人才
政策14.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2018年)
政策15.将企业博士的安居租赁补贴提升至每月2000元;(2019年)
政策16.强化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对大学生创业的持续支持。(2020年)
——详见细则25《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紫金投资集团)
三、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类
政策1.对新注册在本市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2018年)
政策2.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最高600万元风险补偿;(2018年)
政策3.对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自然人,给予在宁年度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奖励,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2019年)
政策4.探索设立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人来宁投资科创企业。(2020年)
——详见细则26《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5.通过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基金,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收益部分最高50%用于奖励人才(团队),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和创业团队转让;(2018年)
政策6.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基金作用,与企业资金、社会资本等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可先行出资为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提供增信支持;(2019年)
政策7.市科技创新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子基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2019年)
政策8.加大科创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直投力度;建立天使基金、科创基金、产业基金协同机制,加强市区基金联动,形成投资合力;(2020年)
政策9.加强与全球高端研发机构合作,探索在科创基金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先进技术预研,共享研发成果。(2020年)
——详见细则27《市级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人社局,紫金投资集团)
政策10.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新创业,给予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50%保险费补贴,对试点保险公司按照当年新增保证保险撬动贷款规模给予1.5%补贴。(2019年)
——详见细则28《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政策11.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2018年)
——详见细则29《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载体和平台优惠政策类
4.1 高新园区
政策1.对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最高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助;(2019年)
政策2.鼓励校校、校所、校企间在优势学科群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在宁科教资源整合、优势叠加、创新协同。(2019年)
——详见细则6《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2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硅巷
政策3.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2018年)
政策4.建立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的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2018年)
政策5.在三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2018年)
政策6.建立面向大学生的“科创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2018年)
政策7.对在孵期间被认定为瞪羚等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三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毕业五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获批上市的,按每家3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2019年)
政策8.对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按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2019年)
政策9.加大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按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2019年)
政策10.高新园区(平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用途情况下,引进孵化项目的,经批准可按栋、按层或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出租或转让;(2019年)
政策11.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在孵一年以上、五年内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标准奖励双创载体用于能力提升;(2020年)
政策12.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其面向新兴产业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和专业孵化器;(2020年)
政策13.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2020年)
政策14.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按幢、按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2020年)
政策15.推动政府、市属国企持有房产支持双创载体建设,使用权可跨系统、跨层级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运营;(2020年)
政策16.鼓励建立孵化创投主体(含基金、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的新型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2020年)
——详见细则30《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资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
政策17.大力发展“硅巷经济”,挖掘低效载体、低效用地潜力,创新都市产业经济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区利用主城高校周边存量用地,与高校共同打造集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于一体的特色创新街区,促进街区低效载体转型升级,结合创新创业需求沿巷纵深布局生活服务业态;(2019年)
政策18.完善“硅巷”建设标准,根据绩效给予奖励。(2020年)
——详见细则31《南京城市硅巷建设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19.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2018年)
——详见细则32《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实施细则(修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3 公共服务平台
政策20.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2018年)
——详见细则33《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21.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按绩效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500万元奖励。(2020年)
——详见细则34《市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细则1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20〕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办且财务核算不健全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三条 当年新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可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税所得率采用下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的最低限。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第五条 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经审核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南京市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理时间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次年3月底前。
办理时限: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时间为法定申请期限内。
二、办理地点
全市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
三、所需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注: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咨询电话:12366
细则2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9〕1号文第一条和宁委发〔2020〕1号文第一条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实施及执行情况监督;市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第三条 创新券对两类企业进行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3.申报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填报,并取得当年登记入库编号。
第四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五条 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
第六条 各区(园区)根据通知,组织专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税务局审核申报年度研发费用比例,结果报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
第七条 每家企业每年兑现额度以创新券支持范围实际支出额的20%为限,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附件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原则上6月底前办理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技中心6号门315室
三、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符合兑现范围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回单(需附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码、项目或服务名称等信息的汇总表);
(四)与以上发票或收据相对应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处:陈宇,(025)68786233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程丹,(025)83677492
细则3
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通知公告,市税务局负责纳税信息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确认企业及其税务信息。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政策口径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初创期科技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上述条件涉及的政策口径:
(一)本细则所指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所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三)本细则所指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四)本细则所指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2019年起,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南京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第七条 审核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第八条 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金额市区按1:3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追回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取消在本市申报所有人才、科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获利年度,自2018年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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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企业按照市税务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研发费用归集等税务申报相关工作。
办理时限:在纳税申报截止时间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二、办理地点
政策奖励工作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大数据确定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无需企业申报。
三、所需材料
政策奖励工作实行认定制,无需企业报送申报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唐庄,(025)68786259
市税务局:孙建忠,(025)84570291
市财政局:曾程,(025)51808759
细则4
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第二章支持标准中第四、五、六、八条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第七条由市区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分成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以省科技厅正式公布当年通过高企及高企培育库入库名单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三个月内予以奖励。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三、所需材料
兑现奖励无需申报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袁日灿,(025)68786245
细则5
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改委(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负责独角兽、瞪羚企业,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拟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一企一策”激励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拟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等。
第四条 独角兽企业指自成立起十年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培育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获得过私募投资,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制造业企业估值超过5000万美元)。瞪羚企业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高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起始年收入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300万人民币),且连续3年增长率不低于50%(制造业企业不低于20%)。拟上市企业指我市初步具备上市条件,并提出上市申请,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指我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 独角兽、瞪羚企业“一企一策”需求由所在区报市发改委(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审核汇总,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需求由所在区报市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扎口。
第七条 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对受理的企业各类需求,经充分调研、会商和初步核定后,将每个企业的政策需求进行分类汇总并发各相关部门与企业对接办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主动与企业对接服务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审核汇总办理结果后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由所在区报市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和时限
全年受理,集中上报。
二、办理地点
各区发改委(区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区金融监管局
三、所需材料
企业诉求及相关背景材料、企业联系人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苏嘉伟,(025)68789724
细则6
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机构培育有效期三年。
第三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列入市科技服务业机构统计;
(二)最近一年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亿元,近2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或最近一年服务收入亿元以上,近2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三)两年内须有以下提升服务能力举措之一:
具有专职服务团队,引进硕士以上服务人员5人以上;
新购服务装备、服务资源100万元以上;
取得国家(国际)门槛性服务资质;
主持国家标准或担任相关行业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
服务业务、服务模式等取得重大创新。
第四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采取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初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施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入库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入库机构在培三年期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与评估,市财政给予绩效评估结果优良的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第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由所在区(园区)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对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最高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助,用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能力建设及集聚区和特色基地内部的骨干机构能力提升。上述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八条 鼓励资源共享,加强特色服务业集聚。鼓励校校、校所、校企间在优势学科群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在宁科教资源整合、优势叠加、创新协同。
第九条 建立市区(园区)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各区(园区)组织引导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引进人才、集聚资源、升级资质、创新模式、创制科技服务标准,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能力。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各区(园区)负责对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1.南京市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4.服务资质、质量体系认证、行业组织任职情况
5.知识产权、标准等清单及复印件
6.近2年新购服务装备及资源清单及主要发票复印件
7.近2年服务额和服务企业清单
8.近2年服务收入5万元以上发票复印件
9.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等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周进,(025)83677487;周帆,(025)68786254
细则7
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依据苏政发〔2018〕73号、苏财教〔2018〕152号文件精神,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转移机构(含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以下简称技术经纪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的奖励,由市科技局负责根据上年度情况组织兑现工作。
第三条 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由在宁的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确认的交易。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列入市培育库,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第五条 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由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起组建的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建立市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库,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二)在本市注册成立人才(团队)持大股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核心成员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拥有技术经纪人不少于3人,以及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设备等条件;
(五)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绩效制度等;
(六)以南京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并已实质性为南京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六条 列入市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库的机构,由市财政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并享受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政策。
第七条 技术吸纳方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对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我市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经纪人须登记并挂靠在省技术市场。
第九条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是指在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的分中心。分中心获得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当年,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含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吸纳方的奖励,由申请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技术经纪人奖励,由挂靠机构统一提交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到申请机构,由机构据实发放技术经纪人奖励。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的奖励,由省技术产权市场在宁分中心自愿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
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交易不在支持范围内。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人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企业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夏季15:00)—18:00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形成奖补方案。
二、办理地点
玄武区成贤街118号6号门618室
三、所需材料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申请:
1.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发票或收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及收取佣金等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入库申请:
1.机构基本信息;
2.运行服务绩效;
3.其它证明材料。
(三)技术吸纳方奖励申请:
1.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四)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
1.经挂靠机构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
2.技术经纪人与买方或者卖方签署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及收取佣金的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张燕,(025)83677491;张雯丽,(025)68786255
细则8
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研发平台)范围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条 经市推荐,对企业获批国家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范围为省级以上正式运行的研发机构。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绩效考评工作,3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金从上一年度开始兑现,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内同时新获国家研发机构(研发平台),只享受一次资金支持。
第八条 获批国家级研发机构(研发平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负担。
第九条 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期限
办理时间:每年10月申报。上午9:00—12:00;下午14:00(夏季15:00)—17:3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A233—A234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1.国家、省级下发的企业研发机构立项通知;
2.《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项目申报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张建功,(025)68786388
细则9
关于对省级以上科创平台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四条、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对象是指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技术创新中心是指科技系统重点布局的,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中心是指发改部门批复建设的,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工信系统认定的围绕重点行业建设领域,汇聚行业创新资源,主要解决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创新平台。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信系统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原则上对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条 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五条 各类中心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是在国家、省正式认定名单公布后,给予建设资助。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定期对奖补对象的建设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是在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正式认定名单公布后,给予入围单位建设资助。
第八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需严格按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标准和要求,推进创新联盟建设,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创新联盟的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3.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办事指引
4.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办事指引
附件1
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9月份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处(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B806室)
三、所需材料
批文、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处:唐庄,(025)68786259
附件2
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9月份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处(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1878室)
三、所需材料
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处:赵勇,(025)68789685、13913993755
附件3
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市工信局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获得国家或省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市财政局在国家、省拨经费到位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资金兑现。
二、办理地点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此事项无需企业申报。
三、所需材料
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新获认定的批文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科技创新处:吴小云,(025)68788837
附件4
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见申报通知
二、办理地点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区(开发区)工信(经发)部门审核推荐盖章后报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238号服务窗口。
三、所需材料
1.省级(含)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省级(含)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文件。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处:孟栋梁,(025)68788841
细则10
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端研发机构是指南京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围绕南京“4+4+1”主导产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是指南京企业在海外以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三条 高端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日以前在南京地区设立的;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围绕“4+4+1”主导产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
(三)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或等效外币);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6%以上;
(五)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10%以上。
第四条 海外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日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二)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
(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四)申报企业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第五条 资助方式
(一)高端研发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效等给予建设奖励;对已获得支持(满2年)的高端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集聚创新资源等绩效,后期给予绩效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二)海外研发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效等给予建设奖励;对已获得支持(满2年)的海外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在海外发挥协同创新和离岸孵化等绩效,后期给予绩效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编制高端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6月公开发布。
第七条 申报高端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南京市高端研发机构奖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申报海外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南京市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盖章)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等,对通过的项目下达批文。
第十条 申报单位凭批文到所在区(园区)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级科技创新资金负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办事指引
附件
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每年第3—4季度。
办理时限:申请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34窗口(市科技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按申报指南要求准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份数及签章齐备。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国际合作处:李飞虹,(025)68786273;王愿华,(025)68786272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苏波,(025)68505611
细则11
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宁委发〔2019〕1号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市、区等各级政府直接承办的围绕创新创业在我市举办(主办、承办)的各类国际性论坛、展会、会议、大赛、路演等,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主体与国外机构联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对落地本市的国内外重大活动、国家级学会、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根据会议及活动的层次、规模、质量等给予事后奖励,特别重大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五条 对加入公益性非营利创新类国际组织的南京地区企业或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市举办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的,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在宁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获得官方授权认可的,承担公益性非营利创新类国际组织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与市级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由申报主体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对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主体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双创大赛、各类创新创业重大活动、国家级学会、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各类国际性论坛、展会、会议、大赛、路演等重大活动的,需事前向所在区或市相关部门报备供现场核查,所在区或市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和办理条件初核并现场核查后,提供资料并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报市发改委汇总。
第九条 市发改委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条 市政府对报送的资金支持方案进行审议,形成相关文件、批示或会议纪要,市财政局予以办理兑现。
第十一条 对加入公益性非营利创新类国际组织的南京地区企业或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市举办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承担公益性非营利创新类国际组织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及条件。一季度发布通知,四季度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评审与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和时限
全年受理
二、办理地点
各区发改委
三、所需材料
活动相关资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赵勇,(025)68789685
细则12
市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宁委发〔2020〕1号第六条规定,宁委发〔2018〕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市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实施办法;牵头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过程中介服务;配合市税务局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全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调研、评估和分析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市税务局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以及对研发项目疑义的鉴定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市税务局研究和推进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内的企业实施质量、标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必须以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以研究开发的项目为载体。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为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等类别。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内的企业实施质量、标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准确归集到研究开发项目的,可视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和加计扣除两个环节。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或无形资产摊销175%的优惠。
第八条 简化研发项目立项程序,取消企业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工信局进行确认,以及向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登记的环节。
第九条 除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项目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其他研发项目的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材料。
第十条 各区(含相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税务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将研发项目资料送市科技局鉴定,市科技局应及时回复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十一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由企业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立项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四条 亏损企业,凡有研究开发项目的,均应正常申报加计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其中:对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其他企业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多扣除费用,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方式、宣传渠道和宣传覆盖面,努力让企业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知尽知。
第十七条 市税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联合开展企业专题培训,重点对研发项目管理、企业会计核算、项目费用归集、加计扣除申报等内容进行讲解和辅导,引导企业增强主动申报意识,提高申报成功率。
第十八条 市税务局应加强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并加以完善。同时,强化对系统内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保证加计扣除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有研发费用投入且有辅导意愿的初次申报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次加计扣除政策全过程中介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项目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更好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及各高新园区,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共同做好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评估和深度分析,重点做好对企业的调查摸底、归类分析、分类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
第二十三条 依据宁委发〔2020〕1号第十一条规定,宁政办发〔2019〕5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特制定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奖励在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效和社会价值贡献突出,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及我市“4+4+1”主导产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政策实行“定期申报,集中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申报企业中择优选取培训规范、效果较好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南京市注册登记成立,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南京市纳税,申报期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经营行为,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少于1.5%且足额使用、管理规范的企业,不包括主营为教育培训、人力资源、企业咨询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应当以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以申报上一年度企业基本情况、培训基础建设、社会效益及培训成效、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等方面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采取因素分配和核心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因素分配指标包括基础因素(15%)、投入因素(20%)、绩效因素(45%,其中社会效益15%、培训成效30%)、重点工作因素(20%)构成。核心指标主要评价企业技术技能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总量分别占本企业职工总量及技术技能人员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采用等级制,分为AAA、AA、A级。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依据企业申报内容及各项培训数据,按照因素分配评价标准评价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工作成效,同时结合三年技能提升核心工作目标值综合评价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力。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主动参加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按照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贴,每年视预算安排适当上下调整奖励补贴标准。
入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直接成为见习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对培训体系开发成熟、内容标准的培训项目、互联网课程,可根据企业意愿按规定纳入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当年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清单。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采用市、区两级评价,区级财政商人社、税务、相关主管部门专家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评,推荐入围和奖励补贴等级,市级财政商人社、税务、相关主管部门专家对各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入围企业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4月1日—6月30日可自愿向属地区人社部门提交《XX年XX企业职工教育开展情况总结》《XX年XX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申报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年7月20日前区级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会审,推荐入围和奖励补贴等级,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市级人社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入围企业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后,市人社部门报市财政审核后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成效奖励补贴核拨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社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围绕南京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的发展愿景,通过三年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我市企业加快人才队伍培养步伐,快速适应整个社会发展需要,综合提高我市企业在国内国际各领域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做好复核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依法依规,保证每个环节公开公平,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编写申报报告和申报数据应诚实守信,对于在申报中以虚假信息等骗取或套取奖励补贴,经各类审计或第三方绩效评估确认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4月1日—6月30日自主申报。
办理时限:经财政、人社等部门组织评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评价并公示,公示无误后核拨。
二、办理地点
各区人社部门。
三、所需材料
1.《XX年XX企业职工教育开展情况总结》
2.《XX年XX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申报数据表》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井恒,(025)84787113、12333
细则13
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南京地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国家级博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博站”)、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准博站”),以及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站
(一)资助额度
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博站的南京地区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博站分站的南京地区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入选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二)条件
申请设立各级博站的单位,详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四条 支持各级博站引进博士后
国家级、省级博站(均含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科研项目经费2万元。
设立市级准博站的企业每新引进一名全职博士,且提供三方合作协议的,资助企业科研项目经费2万元。
对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国家级、省级博站(均含分站)的,每引荐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促进在站博士后成长发展
(一)对企业国家级、省级博站(均含分站)全职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支持2年。
(二)市级准博站每新引进一名全职博士,且企业、博士与高校三方签订两年以上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际开展研究工作的,在企业工作每满1年给予博士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支持2年。
(三)企业国家级、省级博站(均含分站)在站博士后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双创计划”企业博士后类等国家级、省级博士后资助的,给予3万元科研资助/项目。
(四)企业国家级、省级博站(均含分站)在站博士后出国(境)参加亚洲地区国际性会议或学术交流的,给予2万元补贴;参加亚洲地区以外国际性会议或学术交流的,给予4万元补贴。
第六条 对优秀博站给予奖励
给予评估优秀的企业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10万元奖励,评估优秀的事业单位博站也可参照给予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市级准博站的申报流程
(一)单位向所在区(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园区)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
(三)人社部批准设立国家级博站,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省级博站,市人社局批准设立市级准博站。
第八条 市级各项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设站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区(园区)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园区)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审核后,公布并行文报市财政局核发资助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博士后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由市级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全额承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按规定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园区)。
第十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各级博站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博站,报请上级部门予以撤销;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市级准博站,及时予以撤销。市级准博站设站三年内未升级成为国家级、省级博站的,进站博士不再参照享受国家级和省级博站相关待遇。
附件: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一)办理时间
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二)办理时限
1.设立国家级博站和省级博站:收到上级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转发行文;
2.设立市级准博站:评审结果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
3.申请进站资助、生活补贴、科研资助、荐才奖励、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资助等:11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697室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和市级准博站
1.申报单位情况一览表原件;
2.申请报批表原件;
3.附件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进站资助、生活补贴、科研资助、荐才奖励、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资助
1.资助申请表原件;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和批文(或进站备案证明)复印件(市级准博站无需提供);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三方联合培养协议复印件;
5.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申请生活补贴、市级准博站进站资助提供);
6.出站审批表和博士后证书复印件(仅申请生活补贴的已出站博士后提供);
7.国家级、省级博士后资助文件批复复印件(仅申请科研资助提供);
8.荐才奖励相关材料复印件(仅申请荐才奖励提供);
9.邀请函、往返交通凭证、护照及出入境记录、论文收录证明、活动现场照片、学术活动总结报告等复印件(仅申请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资助提供)。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季斌,(025)68788058;朱敏玺,(025)68788050
细则14
市支持创新产品、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我市创新产品和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场化应用推广,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平台、企事业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本市创新产品的采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是指我市装备制造业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重大创新产品,产品至少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突破,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
第四条 创新产品和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业务工作在市委创新委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进医院推广应用小组,开展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小组由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组成。
第六条 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进医院推广应用小组中,市卫健委负责督促市属医疗机构生物医药新产品推广使用,会同市医保局、财政局制定市属医疗机构生物医药新产品推广使用考核实施办法。市医保局在市权范围内,将当年《南京市核心创新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纳入市医保目录、采购目录。市工信局负责对本地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进医疗机构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对使用《清单》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表现突出的驻宁医疗机构,在其申报支持项目或奖项评选时,给予支持。
第七条 应用示范的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方向;
(三)申报企业符合南京“4+4+1”主导产业、特别是地标产业方向,鼓励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进行申报;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属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较大的市场潜力;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企业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八条 应用示范的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三)申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报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
(五)申报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
(六)申报产品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应具备批量化生产能力。申报政府资金补助的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研制单位与用户单位应就首台(套)装备产品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销售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并已交付用户单位实际使用;
(七)属于特殊行业的,必须同时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装备制造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 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创新产品申报采用各区(园区)推荐和企业自荐的形式,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市委创新委办公室审定,经审定的创新产品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推广示范。有效期期限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市委创新委办公室审定后,对采购《目录》中创新产品的采购人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和保险补贴。
风险补贴:对在一定时限内累计购买使用《目录》内单个创新产品金额最大的采购人,给予其采购总额8%的财政风险补贴,单个采购人同一年度内获得的总风险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风险补贴时间按列入《目录》(有效期内)的单个创新产品自公开发布后发生销售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内据实核算。
保险补贴:对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原则上已实现产品销售并使用)且已投保质量风险或责任风险的采购人,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补贴率按3年累计总保费的50%执行,且年度补贴率不超过当年保费的80%。采购人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0万元保费补贴,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50万元保费补贴。应用示范保险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目录》中的创新产品可按程序向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申报,经专家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创新委办公室决策,通过的创新产品列入《清单》,向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政府项目采购主体发布。
(四)采购单位或生产企业可向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申请政府项目应用《清单》产品,经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专家研究提出采购意见并报市委创新委批复后,由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确认。
第十条 对《清单》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企业招采中标或备案采购后简化流程:
(一)市属各医疗机构应自市医保局将创新产品纳入采购平台开始,一个月内完成采购手续,减化相关程序。
(二)市属各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地创新产品进入的审批绿色通道,不得以召开药事会、药占比、医院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对本地创新产品的配备使用。
(三)市属各医疗机构,在满足其医疗需要的前提下,同类品种中优先使用《清单》内生物医药新产品。
第十一条 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工作主要流程为:
申报市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示范应用政府资助,采用“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拟定报批、事后兑现”的方式,对申报认定的产品,经专家评审推荐后,需进行现场核查。
经市认定并公布的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由市工信局发布认定文件,并颁发认定证书。全市各级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依法予以优先采购市认定的首台(套)产品。
对购买使用市认定并公布的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的本地用户单位,按其购买金额10%比例给予总额不高于50万元的风险补助;对成功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销售给外地单位的本地研制单位,给予其销售金额5%且不高于30万元的推广应用奖补。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产品和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遵循自愿原则,申报程序为:
(一)《目录》和《清单》创新产品、风险补贴、市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示范应用政府资助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局。
(二)创新产品保险补贴申报程序:市内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企业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费补贴金额可直接抵扣保险费,采购人仅需缴纳自付部分保费。保费补贴申领时,由保险公司或共保体首席承保公司根据市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通知要求通过南京市政务网平台集中递交申请材料。
可开展应用示范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平台在招投标活动中采购的货物属于应用示范的创新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使用与《目录》内创新产品同类别的,应预留5%以上预算份额用于创新产品应用示范。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平台在招投标活动中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应用示范的创新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创新产品自进入《目录》起2年内视同具备相应销售业绩。
第十五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应用示范创新产品类别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支持将列入《目录》的创新产品设置为评分加分项,鼓励优先采购《目录》中列明的产品。
第十六条 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项目投标的创新产品,联合协议中约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第十七条 在设置有规模、业绩、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对列入《目录》的应用示范创新产品供应商赋予上述条件的豁免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额外提高要求或以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八条 应用示范创新产品和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项目合同后将合同转包;
(二)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项目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应用示范产品和装备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平台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执行或未按照本细则执行创新产品和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应用示范基本条件的试制品采购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已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创新产品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仍可按本细则申报认定。
附件:1.创新产品申报事项办事指引
2.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申报办事指引
3.创新产品风险补贴事项办事指引
4.创新产品保险补贴事项办事指引
5.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1
创新产品申报事项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全年受理,按季度评审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申报。
市工信局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238号服务窗口。
三、所需材料
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创新产品技术总结报告;创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创新产品与同类领先水平技术(产品)的对比分析报告。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马彬,(025)68788795
附件2
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申报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根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二、办理地点
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工信局消费品工业处(生物医药产业地标推进处)申报。
市工信局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38号服务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2.创新产品所取得的医药、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3.企业及创新产品介绍(主要产品明细、年产量、业务收入、产品核心竞争力说明、技术先进性对比、团队建设以及工厂建设等能够体现企业发展潜力的说明);
4.创新产品相关的专利、获奖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消费品工业处(生物医药产业地标推进处):张少博,(025)68788785
附件3
创新产品风险补贴事项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根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二、办理地点
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申报;
市工信局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38号服务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购销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销售方上年度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有效购货合同及税务机打发票联(复印件);有效期内创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马彬,(025)68788795
附件4
创新产品保险补贴事项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每年年底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市内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企业在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费补贴金额可直接抵扣保险费,采购人仅需缴纳自付部分保费。保费补贴申领时,由保险公司或共保体首席承保公司根据市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通知要求集中递交申请材料。
三、所需材料
《创新产品保费补贴申请清单》(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创新产品保费补贴申请表》(加盖投保单位及保险公司公章);《创新产品保费补贴申请清单》载明的所有保单抄件(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章);《创新产品保费补贴申请清单》载明的所有保单的企业自缴部分的保费发票留存联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金融监管局:聂磊,(025)68786323
附件5
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和时限
办理时间:根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二、办理地点
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38号服务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一)认定申报
1.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2.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包含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理由、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产品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3.申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申报日期一年内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查新结论明确,报告内容完整);
5.产品执行标准(其中,企业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6.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检测依据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完整);
7.属于特殊行业的,必须同时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8.产品销售(开发)合同、对应开具的发票和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应用证明材料;
9.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申报单位上年度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1.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附件材料。
(二)示范应用申报
1.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申请表;
2.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申请报告书(包含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理由、产品示范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有效期内市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明;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报单位上年度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制造方和用户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签订的一年内有效购货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等信息)及税务机打发票联复印件;
8.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票据等;
9.其他相关资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装备工业处:朱沧浩,(025)68788930
细则15
市奖励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20〕1号第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申报单位在申报之时,不存在有效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条 当年度正式发布的主导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以同时申报多个标准,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国际标准指ISO、IEC、ITU标准,国家标准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并报请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信用审查报告。根据申报情况和信用审查情况,拟定拟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奖励,列入失信记录,已经奖励的收缴奖励资金,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市奖励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附件
市奖励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11月开始组织申报。
办理时限:详见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大厦办公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1018室)
三、所需材料
(一)国际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社保证明;
4.新工作项目提案投票结果;
5.工作组专家注册成功通知;
6.委员会同意项目进入出版阶段的决议;
7.正式出版的国际标准文本;
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际标准联络部门或国际标准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主导起草标准证明。
注:1至7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英文版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二)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国家标准发布公告;
4.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注:1、2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裴轲,(025)83630639
细则16
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9〕1号第五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装备投入,主要是指工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设备,及购买用于项目的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和智能化改造解决方案服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奖补内容如与市已出台的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由企业选择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予重复奖补。已获得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可按本细则申报奖补资金,但各级财政支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设备已投资总额。
第四条 市、区(园区)政府工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本细则所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奖补资金:
(一)在南京市注册且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三)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相关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四)项目的技术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且单个项目累计设备购置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五)2019年已经获得立项的奖补项目,可继续进行申报,申报发票日期在2019年11月15日之后,并不受累计设备购置金额200万元限制。
(六)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应在本市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
(七)企业没有失信行为。
第六条 市或区已明确给予“一事一议”且得到支持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不享受本奖补政策;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七条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个投资项目,按其在规定期间内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总额10%比例给予奖补,同一企业每年可申报多个项目,当年累计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800万元。对列入市政府发布的2020年“双百工程”重点项目计划、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100个高端项目,按其在规定期间内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总额15%、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规模以下企业单个投资项目,按其在规定期间内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总额5%给予奖补,待企业1年内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后再奖补5%,同一企业每年可申报多个项目,累计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800万元。
第八条 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的复印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信用承诺书。
第九条 区(园区)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并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含齐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其中,对规上、规下企业的认定,由市统计局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条 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各区(园区)申报的企业技术装备普惠性奖补材料。其中,上半年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10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11月1日至10日。企业同一个设备购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分次进行申报,技术设备购置发票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总额进行审计确认。
第十二条 对经专项审计的奖补资金申报企业,由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审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拟奖补企业及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据此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给相关区(园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由相关区(园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至有关奖补企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应精准合理地设定该奖补政策绩效目标,并围绕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及评价指标。年度奖补政策执行完毕后,市政府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分别做好各自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有效结合。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实行承诺制。对企业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将上述失信行为严重的相关申报企业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分配、管理该奖补资金的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及个人和使用该奖补资金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对违规分配、管理、使用该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市、区政府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上半年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10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11月1日至10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由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信(经发)部门受理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上报至市工信局。
三、所需材料
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申请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的复印件;企业投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信用承诺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综合规划与投资处:张增全,(025)68788921
细则17
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9〕1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聚焦高层次专家和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开发,遵循“优中选优、突出高端、注重实效”原则。总体目标是在区(园区)层面5年建设300个企业专家工作室,市级层面从中择优建设100个企业专家工作室。企业专家工作室设置在企业,引进对象包括专家个人和专家团队。引进专家个人主要是引进外地的相关领域领军人才,领衔企业重点项目研发和人才梯队培养;引进专家团队主要是整建制引进外地的高端团队,从事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攻关。
企业院士工作站通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院士工作站为在宁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三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属产业领域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或为规上工业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申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800万元以上,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
符合江苏省“双创人才”企业创新类相关申报要求。
2.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前在我市工作累计不超过2年,引进后能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以上,申报单位给予年薪不低于30万元(税前);
在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类及以上人才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专家在企业领衔承担明确具体的研发项目,项目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且完成后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培养出相应技术骨干。
3.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人。其中,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核心成员应均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时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团队成员申报前在我市工作累计不超过3年,引进后能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以上,申报单位给予团队带头人年薪不低于30万元(税前);
团队成员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类及以上人才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团队成员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或互补性,合作研发项目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符,项目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且完成后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填补市场空白,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设立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等申报企业专家工作室的,综合评价时予以倾斜。
5.已获得南京市级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和团队,原则上不再纳为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申报对象。企业引进的专家个人为外国籍,或引进的专家团队主体为外国籍的,申报按照“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执行。
(二)支持政策
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专家个人和专家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全额承担。资助经费按到岗资助、结题验收6:4的比例分两期拨付。未入选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的区(园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专家个人和专家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项目资助,由区(园区)承担。
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个人和专家团队,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扶持范围,享受相应类别人才安居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人才计划、职称评定等。
(三)监督管理
设立企业专家工作室的企业是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制订企业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室项目开发计划,为在岗专家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企业为工作室配套的人才和项目经费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企业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市级财政负担部分按规定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园区)。经费主要用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项目管理经费(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项目团队人员经费(如:劳务费)须在资助资金总额40%以内安排使用。
设立企业专家工作室的企业须与所在区(园区)签署资助协议,认真执行协议条款,严格按照规定列支项目资助经费,并实行单独核算。
企业专家工作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区(园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区(园区)定期对企业专家室工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评定不合格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建立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按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企业专家工作室应在挂牌后三年内完成申报时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并提请终期验收。对同一企业财政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
(一)申报条件
企业院士工作站申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南京市“4+4+1”主导产业方向,能够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提供支持;
2.围绕企业重大需求,突出对企业竞争力提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研发成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应用价值;
3.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依托院士为首的创新团队;
4.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二)支持方式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最高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资助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
(一)责任部门分工
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组织开展,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二)设立程序
1.发布公告。按年度发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2.区(园区)遴选。企业自主申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园区),区(园区)进行资格审核及遴选,确定区(园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名单,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选拔;
3.综合评价。市级层面对各区(园区)推荐对象开展综合评价,全面衡量企业运营绩效、知名榜单、人才业绩及薪酬、专家举荐等要素;
4.批准发布。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入选名单,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发布入选通知,并以企业专家工作室(个人)或企业专家工作室(团队)名义授牌。
第六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
(一)企业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二)适时启动公共卫生院士工作站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2.企业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申请办事指引
附件1
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以当年度申报公告为准。
二、办理地点
根据当年度申报公告,在线登录“创新名城”政策网上申报服务首页,按照相关提示办理。
(网址:http://221.226.86.250/rm/wssb_toWssbList.html)
三、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专家工作室申请表》、企业相关信息及附件相关材料、专家个人(团队)相关信息及附件相关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管理处:钱明,(025)68788121
附件2
企业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每年10月申报。上午9:00—12:00;下午14:00(夏季15:00)—17:3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A233—234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南京市扶持企业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请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白宾锋,(025)68786389
细则18
市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第一条、宁委发〔2019〕1号文第6条及宁委发〔2020〕1号文第4条规定,为进一步发挥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特别是民生需求,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生命科学等前沿领域和民生科技,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实施并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大专项分两类:一是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即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由在宁企业承担或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二是市级重大专项,即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研究论证提出的,具有明显技术先进性和良好产业价值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四条 重大专项支持范围和方式如下:
(一)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根据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和自筹使用资金、中期执行情况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给予配套。
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与承担单位实际使用自筹资金孰低原则,给予不超过50%支持,项目在本地实施产业化的,仍按孰低原则给予1:1配套。
(二)市级重大专项。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探索非常规评审机制。
1.由企业牵头实施,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提出前沿应用技术需求,并组织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攻关。
2.由重大科研平台牵头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省市重大发展规划凝练专项任务,优选团队定向攻关。
市级重大专项采取前补助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给予其科研总投入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市、区(园区)按1:1分担,涉及江北新区的,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市本级在市级创新名城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引导和鼓励区(园区)财政、高校院所、企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探索建立市科技创新基金直投机制。
第七条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的组织实施:
由企业根据通知进行申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审核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
第八条 市级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建立重大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设立重大专项管理联席会议,共同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共同管理。
重大专项的承担单位是项目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多个课题组成的重大专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联络,推动对接与合作。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按计划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市级重大专项实施进行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加强对相关项目的抽查,并进行责任倒查,督促落实监督和评估意见建议。
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重大专项验收申请。市重大专项联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验收报告。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健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市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附件
市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每年下半年办理。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单位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文及合同复印件;
4.国拨资金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合同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附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拨资金到账情况、自筹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方审计机构需为具有财政性科技资金审计经验的事务所;
6.经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盖章的《南京市企业承担(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统计表》。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处:陈宇,(025)68786233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申辰,(025)68505233
细则19
市主导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20〕1号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制”,是指经需求征集、技术评估等方式,明确并发布技术攻关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资助的项目管理方式。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揭榜申请单位可以是单个企事业单位,或由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织的联合体。
(二)揭榜申请单位或牵头单位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在南京独立从事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三)揭榜申请单位或牵头单位须具有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单位。
(四)揭榜申请单位或牵头单位项目应具备揭榜任务所需的技术基础和产业基础,有关核心技术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攻关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揭榜申请单位或牵头单位应承诺接受并配合市工信局、财政局及其指定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在揭榜任务实施各阶段的跟踪、核查与审计工作。
(六)揭榜任务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支持方式
经遴选,每个揭榜任务原则上确定1家揭榜单位和不超过2家的入围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多项攻关任务。揭榜任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负担。
市工信局会市财政局对揭榜单位按项目总投入10—30%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补助资金分事前、事中、事后三批下达。其中,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结并启动实施后,按项目资助总额40%给予事前补助;项目经中期评估通过后,按项目资助总额40%给予事中补助;项目按期完成揭榜任务并通过验收,按项目资助总额20%给予事后补助。对按期完成揭榜任务的入围单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事后奖补。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集中发榜。市工信局经摸底调研、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结合国家、省支持的重点领域,梳理我市产业关键技术瓶颈,确定年度攻关方向,集中发布年度揭榜任务,明确任务完成时限、攻关指标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二)申请揭榜。申请揭榜单位根据要求填报《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属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盖章后报市工信局。
(三)揭榜单位遴选。市工信局采用集中评审或现场评估等形式,择优确定并公布揭榜单位和入围单位名单。市工信局与揭榜单位和入围单位签订《技术攻关任务目标责任书》。
(四)揭榜任务实施。揭榜单位和入围单位按《目标责任书》中的进度计划开展技术攻关、实施揭榜任务。市工信局持续跟踪进展,项目实施中期(一般为项目实施1年后),对揭榜单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五)揭榜任务验收。揭榜单位和入围单位的技术攻关任务完成后,经所属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信局对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检测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
第六条 产业技术联合攻关“课题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式,由紫金山实验室和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进行探索。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对申请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揭榜单位,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其列入到信用“黑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揭榜任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对经有关程序认定予以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后续补贴资金不予拨付。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办事指引
附件
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市工信局公开发布年度揭榜任务,办理时限以当年度发布攻关任务揭榜公告为准。
二、办理地点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区(开发区)工信(经发)部门审核推荐盖章后报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38号服务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产业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单位申报材料》包括:揭榜单位申报表、揭榜单位承诺书、揭榜任务攻关方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企业研发能力的佐证材料,联合揭榜的还需提供牵头企业与合作攻关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合作单位研发能力佐证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科技创新处:吴小云,(025)68788837
细则20
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第十条,宁委发〔2020〕1号第八条、第十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
第二条 科技顶尖专家,主要指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研究成果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能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的顶尖人才(团队)。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
第三条 A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对领衔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省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将项目新落地于本市企业的专家,不受申报资格条件限制,直接纳入科技顶尖集聚计划予以支持,享受A类专家政策待遇。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计划。
第四条 B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
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宁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可直接列入B类专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五条 经立项认定的科技顶尖专家在宁创业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进展和企业运营情况,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本市急需紧缺战略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用专家论证或举荐形式,提出支持意见。对本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相关专家团队入选江苏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按省拨经费1:1的比例,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2.给予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1000万元、其他A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计划,评定后享受500万元项目资助等政策待遇。
特别优秀并获得风险投资的,可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按不高于风投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跟投不超过1亿元。
3.A类专家赋予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举荐权,支持其加强在宁团队的“传帮带”梯次培养。被举荐人才培养期内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的,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举荐专家荐才奖励。
4.对本市企业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和江苏省“双创团队”等B类专家,给予500万元项目资助。
第三章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家,主要指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为在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
2.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三个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主导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
3.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4.创办时间不满5年、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威社会组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负责人,以及在宁设立不满五年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认定,纳入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
5.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已入选市级相当层次人才计划的,不再申报。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五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总额贴息。培育期内产生的贷款利息均可享受补贴。
2.在培育期内,培育对象所创企业进入政府创办并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由各区(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3.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入选科技部重点人才工程,所在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4.对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三年内至少安排一次赴境外先进地区的创业培训和产业对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接境内外研修班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境外研修交通和培训费用予以补贴。
5.支持培育对象企业创新研究和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在培育期内,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给予补贴;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支持创新型企业家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团队成员可优先纳入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6.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根据市相关政策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第四章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在宁创办企业的行业领军人才。
第十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2.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3.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4.首次在我市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对区(园区)重点推荐的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放宽对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设定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在宁“连续创业”,对在本市企业从未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或从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其申报引进计划时,可视同在宁“首次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不再担任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其在宁“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支持博士后在宁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在宁博士后申报市、区引进计划的,投入创业项目的实收资本可由博士后个人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投入不少于50万元。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所在区(园区)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市级项目:
1.新创业两年内获得市场认可备案社会风险投资超300万元的;
2.新创业两年内经济贡献超200万元的;
3.近两年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等赛事一等奖,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地本市的;
4.经市举荐委员会举荐为D类以上人才的。
第十四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服务期限为五年,服务期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通过区(园区)遴选认定的,由区(园区)给予不少于50万元初创扶持;通过市级遴选认定的,由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扶持,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分期拨付;
2.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由区(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3.定期对入选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并提供最高50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4.对人才初创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部奖励;
5.人才所创企业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可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6.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人才所创企业产品,推动所创企业与大型国企、行业名企、外企集团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对接,帮助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7.入选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办理人才签证、人才居留和来华定居等手续时,享受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相关便利政策。
第五章 配套服务和综合环境
第十五条 编制主导产业人才地图,支持“创业南京”入选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海外设立人才飞地。离岸孵化项目毕业后来宁落地的,可直接纳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给予项目扶持,落地海外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创业南京”计划入选人才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不受现行职称评审标准关于资历、学历、年限、论文、课题等的规定,按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创业导师团队。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业绩突出的创业指导机构和创业导师可按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对高成长性人才项目实行“一企一策”跟进培养,集成政策资源帮助企业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
第十八条 完善人才生活配套服务。根据《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18〕1号)等文件规定,“创业南京”计划入选人才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对应层次,享受人才安居、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南京”计划入选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规定,享受我市其他科技产业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创业南京”各子计划的申报评审、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继续按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具体申报评审要求详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计划的专项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专项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园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类政策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办事指引
附件
“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具体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二、办理地点
1.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
线上办理网址:http://49.65.0.223:85/njrc_index.jsp;
线下办理地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2.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线上办理网址:http://49.65.0.223:85/njrc_index.jsp;
线下办理地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3.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线上办理网址:http://49.65.0.156/login/login.jsp;
线下办理地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所需材料
1.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
《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申报书》,申报人基本信息,主要核心团队情况,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情况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2.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南京市创新型企业家申报书》,申报人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情况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3.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申报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团队成员信息,项目简介,创业计划书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具体填报须知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1.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
市委组织部:黄磊,(025)83637673
市科技局:周娟娟,(025)68786230
2.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市委组织部:尤忠,(025)83375839
市科技局:周娟娟,(025)68786230
3.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市委组织部:杨吉喆,(025)83637702
市科技局:潘霖,(025)68786282
细则21
市关于进一步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计划包括3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称“3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计划”),以及海外专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计划”)。本计划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等我市五大地标产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计划的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3计划”和“5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企业。
“4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3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入我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可不受销售收入或年增长率的限制);企业为引进的创新团队配套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四条 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
(三)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4.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人,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带头人和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核心成员不超过55周岁;
(三)应为我市企业新近全职引进,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
(四)团队成员科研背景具有关联性或互补性,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4.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或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50%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端创新团队可不受国(境)外学历的限制。
第六条 支持用人单位在海外建设“人才飞地”,本地化使用海外人才,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或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在用人单位海外所设研发机构(中心)等的工作时间,可视为在宁工作时间。
第七条 海外专家工作室除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要求外,其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应具有较高的能力水平,在科研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为工作室做出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室每年引才不低于10人次。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申报受理、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等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兑现扶持政策。
“3计划”入选项目: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每年每人最高60万元的引才补贴,用于专家薪酬,奖金和商业保险等。
“4计划”入选项目:按项目进度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项目资助,按到岗资助、中期评估、结题验收4:4:2的比例分期拨付。
“5计划”入选项目: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启动经费,并据实给予每个工作室连续三年每年最高30万元的柔性引才经费,用于外国人才生活费和国际旅费等。
用人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用人单位为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由其财政全额承担经费。遇有现行政策与本规定的类同事项,按资金从高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入选人才享受我市相当层次的安居保障、居留出入境便利和南京人才居住证服务等。
第九条 “4计划”入选企业及创新团队,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入选后1—3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中期评估,在入选后的1—5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结题验收。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项目,财政资助及相关政策兑现服务自动终止。
第十条 建立本计划诚信档案制度。对有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或违规挪用资金的用人单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服务,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已拨款项,5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我市人才、科技等相关项目。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省市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我市人才工作考核体系。市委组织部负责本计划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政策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以当年度申报通知等文件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办事指引
附件
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办事指引
一、办事时间及时限
每年二季度启动申报,四季度完成评审及项目立项工作。
二、办理地点
(一)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网站(http://qiye.nanjing.gov.cn),点击“创新名城”栏目,选择“市科技局”,点击“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使用“我的南京”APP扫码登录后,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人才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线受理并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通过初审的用人单位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初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地点: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大厅A235、A236柜台。
三、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
1.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报公函以及申报书(系统下载);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单位资质或获得国家、省、市奖励、表彰等证明材料;
4.申请专家工作室的,还需提供海外人才工作情况报告;
5.社保和纳税证明材料,及用人单位有关财务报表等。
(二)引进人才
1.身份证或护照信息页、申报承诺书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项目合作意向书;
2.研发、合作的项目计划书;
3.引进的外国专家或高端创新团队成员,还需提供国(境)外最高学位认证书,以及职称证明或海外任职证明等;
4.其他可证明引进人员资历或获得表彰、奖励情况的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李晓纯,(025)68786392;鲍园琳,(025)68786391
细则22
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20〕1号第十一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申请永久居留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国家重点发展区域指: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提交推荐申请。
(二)提交材料。已办结推荐手续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函;
4.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参照公安部对“特殊人员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的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级公安机关自受理此类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20天以内做出审核的决定,及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
第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一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十四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章 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五条 规范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需要办理居留许可的,应向拟工作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八条 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咨询。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咨询。
(二)提交材料。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居留许可,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半年以内2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4.提交单位同意其办理居留许可的申请函;
5.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对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第二十条 外籍高端人才需要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入境后,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30
办理时限:
1.对于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申请永久居留,市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天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
2.对于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和签发。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出入境服务中心(秦淮区白下路173号)
三、所需材料
(一)永久居留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函;
5.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6.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参照公安部对“特殊人员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的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二)居留许可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半年以内2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4.提交单位同意其办理居留许可的申请函;
5.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对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的相关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外国人签证大队:(025)84420005
细则23
市关于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实行科技贡献认定制,即在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中,年薪收入(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为主导产业的转型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高层次人才,需在本市符合“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且任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
(四)获得“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六)“创业南京”英才计划企业;
(七)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的人才猎头公司;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本市其他有关科技、产业政策中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业。
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任职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本市科技贡献予以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产业紧缺外籍高端人才,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三年以内引进并连续在岗任职高层次人才10名以上,根据人才科技贡献和企业效能情况,确定一批人才引进示范企业,并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实行认定确认制。每年2月,由各有关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录,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核算生成奖励名单和金额,由江北新区、各行政区进行核实并与相关企业、人才确认。
第六条 认定确认完成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下达市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由受奖励人才、引才企业的贡献所在区负责对接收集资金拨付账户信息,及时落实奖励拨付兑现工作。
第七条 奖励金额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3比例分担。江北新区(直管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细则24
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为主体,每年在我市相关领域选拔产生300名左右市中青年优秀人才,市级层面择优选拔产生100名左右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培养支持,推动他们在相关专业行业领域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重点选拔符合本市“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分7个类别进行选拔培养:
(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重点支持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的企业青年工程师;
(二)金融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
(三)文化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哲学、社科、文艺、新闻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四)教学拔尖人才。重点支持教育领域的领军人才;
(五)卫生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医药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
(六)高技能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工程应用技术领域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七)乡土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三带”作用发挥显著的乡土人才。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五条 选拔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初评推荐。由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通过单位推荐、品德评价、专家评审、综合考评等程序方法,每年选拔产生300名左右的优秀人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科技顶尖专家举荐。组织我市A类科技顶尖专家从其在宁团队中开展举荐。每人每次限举荐1人,通过条件审查的,直接纳入拔尖人才建议人选。
第八条 市级遴选。每年在优秀人才中,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拔产生100名拔尖人才。
(一)条件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品德评价。
(二)专家评审。分类组建专家评审组,提出评价意见和推荐人选。
(三)社会评价。对推荐人选获奖情况、技术先进性、市场认可度、行业影响力、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梳理,并按一定权重给予分值。
(四)综合考评。将专家评审结果、社会评价情况折算对应分值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综合考评,提出100名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第九条 审定公布。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人才所在区(园区)、市有关部门通报。各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入选情况。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条 实行项目资助。对拔尖人才主持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和课题,择优给予资助。根据项目和课题总体资金预算情况,按所获经费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助。其中可按不低于30%用于个人补助,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个人补助以外资金的使用参照国家及省级资金相关要求。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并牵头组织评审认定,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发放津贴补助。培养期内,对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津贴,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人才津贴由所在区(园区)财政承担;对拔尖人才再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进修。市委组织部推荐拔尖人才参加市级以上高端研修培训,牵头组织市级研修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导师制度。协调聘请各领域顶尖专家教授担任拔尖人才结对导师。
第十四条 给予集成支持。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为拔尖人才开展项目研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和经费保证。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荣誉。优秀人才统一纳入E类人才,享受人才安居相应政策。
第十五条 提供优质服务。将拔尖人才纳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重点对象,建立定期问需、结对服务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经济贡献奖励等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对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期为3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拔尖人才开展期中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退出、调整、继续培养等意见。培养期满进行期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园区)、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取消其培养资格。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南京行政区域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相应人才履行退出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办事指引
附件
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具体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二、办理地点
暂无在线办理,线下办理地点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所需材料
《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申报书》,入选人才计划或工程情况,近五年主要论文、著作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情况、主要完成或在研的科研项目以及专利、成果转化等相关情况。
具体填报须知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赵安然,(025)83637703;孙骅,(025)83638759
细则25
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二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青年大学生,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条 发放一次性面试补贴。对非市域范围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求职面试的,经核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面试(交通和住宿)补贴。
第四条 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持续办好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和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加强海外宣传推介,促进海外留学人才来宁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宁聚计划”各项政策及资助。
第五条 加强硕士、博士高层次人才引进。每年年初发布我市“4+4+1”主导产业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根据目录拟订引才计划。充分发挥海内外“南京人才驿站”政策宣传和引智引才作用,为南京企业在更广范围内引进更多硕博和紧缺人才。对企业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
第六条 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和见习。对参加见习培训的青年大学生按规定给予3—6个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给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生活补贴。对见习培训期满留岗就业率高的基地或单位,经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研,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八条 降低创业运营成本。青年大学生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开业补贴;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创业成功奖励;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提供创业场地扶持。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举办或认定创业载体的,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场租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基本运营综合补贴。所需经费由创业实体纳税所在区负责。对创业服务功能强,创业孵化企业多,孵化成功率高,带动就业明显的大学生创业载体经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将创业担保绿色通道范围覆盖到我市中职院校,符合规定经授权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初创项目3年内获得风险投资的,可按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加大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遴选资助,在原有20—50万元的资助等次基础上,向下增设10万元的资助等次,扩大优秀项目遴选资助范围和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接力投资,强化对大学生创业的持续支持,助力其快速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创业大赛奖项并落地我市发展的,按赛事层级及获得奖项给予配套奖励。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300万元内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宁聚汇”创业沙龙和高校硕博人才“宁聚行”,组织在宁高校师生积极参与“赢在南京”系列创新创业活动,持续打造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暨“互联网+”科技创业大赛品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2.外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面试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3.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4.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办事指引
5.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办事指引
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引
7.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8.见习报名办事指引
9.见习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10.市级天使基金接力投资办事指引
附件1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全天候受理
办理时限:次月前10个工作日审核。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我的南京”手机APP。
三、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
3.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赵冲,(025)83151908
附件2
外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面试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全天候受理
办理时限:次月前10个工作日审核。
二、办理地点
“我的南京”手机APP。
三、所需材料
1.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2.面试证明原件;
3.面试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的,还需上传委托招聘确认函或劳务派遣协议或招聘简章。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刘亮,(025)86590835;房之脊,(025)83151908
附件3
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全天候受理
办理时限:次月审核。
二、办理地点
“我的南京”手机APP。
三、所需材料
无(信息比对)。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杨凡,(025)83151906
附件4
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工作日受理
办理时限:每年3月、9月审核。
二、办理地点
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
三、所需材料
1.《南京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
3.企业完税凭证;
4.注册实体登记证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焦季波,(025)83151907
附件5
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工作日受理
办理时限:每年3月、9月审核。
二、办理地点
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
三、所需材料
1.《南京市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2.申请人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
3.注册实体登记证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焦季波,(025)83151907
附件6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和时限
办理时间:全天候受理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户籍(工商注册)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绿色通道授权单位责任部门。
三、所需材料
1.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现场调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3.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大学生创业证》;
4.经营场所租赁协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担保材料等经办银行所需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乔莹,(025)83151907
附件7
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按季申报
办理时限: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户籍(居住)所在区人社部门。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王莹,(025)86590831
附件8
见习报名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一)办理时间
1.线上办理: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全天候办理;
2.线下办理:工作时间至各区人社部门、见习服务机构办理。
(二)办理时限
就业见习报名5个工作日办结(初审3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创业见习报名8个工作日办结(项目公示3个工作日,初审3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1.在线报名:登陆“我的南京”手机APP,选择智慧人社—就业服务—见习培训报名。
2.线下报名:各区人社部门窗口或见习服务机构。
三、所需材料
在线报名无需提交材料,线下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见习报名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凭证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学籍凭证或《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二)创业见习报名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凭证复印件;
2.南京市拟申请创业见习学员创业项目评估申报表;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学籍凭证或《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叶霞,(025)84787137
附件9
见习补贴申请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一)办理时间
线上办理: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全天候办理;
线下办理:工作时间至各区人社部门、见习服务机构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补贴申报到审定公示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1.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线办理(http://rsj.nanjing.gov.cn/);
2.各区人社部门窗口或见习服务机构线下办理。
三、所需材料
(一)线上申请提供(上传影印件)
1.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创)业见习鉴定表;
2.学员纳税记录凭证(申请孵化奖励提交)。
(二)线下申请提供
1.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花名册;
2.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跟踪服务补贴、见习带教补贴、留用(孵化)奖励)申请表;
3.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创)业见习鉴定表;
4.学员纳税记录凭证(申请孵化奖励提交)。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邢研(025)84787112
附件10
市级天使基金接力投资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全年
办理时限:3—6个月,根据项目情况存在变化可能。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金融城4号楼41层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
三、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申请(企业发展情况、产品技术情况、市场与行业描述、企业资金需求等);
2.项目商业计划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履历情况说明;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专利、获奖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5.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征信报告;
6.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
7.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由申报企业提供。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创新投资集团天使业务部:姜鹏飞,(025)86596536
细则26
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九条、宁委发〔2019〕1号第二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十二条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中规定情形。
申请本细则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登记备案且规范运作。
第三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开办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奖励。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第三条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 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七条 建立股权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年(24个月)期限,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按投资额5%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根据持股时间和实际发生损失等情况,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实际损失额60%的风险补偿。其中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投资单个企业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补偿最高600万元。对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人,给予在宁年度投资额5%、年度累计最高200万元奖励,并参照股权投资企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八条 加强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集成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为股权投资机构的工商登记、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税收缴纳、人才引进、项目对接等事项提供全方位便捷高效的集成服务。积极推动我市股权投资机构加入各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对来宁投资境外股权投资机构政策法规服务及培训,促进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南京项目交流对接,为境外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南京、投资南京营造良好氛围。
第九条 实际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本市,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第十条 对于市、区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母基金出资的部分,在享受以上政策时应当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申请第三条获取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南京。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市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夏季15:00)—18:0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申请材料提交无误之日起)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新城大厦C座5楼(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一)开办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概况,包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阶段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概况,包括管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情况等;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奖励金额);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5.管理协议(如自行管理或合伙协议中对管理条款明确约定的,无需提供);
6.基金到位资金证明(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银行托管协议;④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⑤银行回单);
7.登记备案证明;
8.基金募集合法合规说明(未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其它违规资金设立基金等);
9.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南京的承诺书;
10.声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11.天使投资机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已投资早期企业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已投资金额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30%;
(二)增资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已获得开办补贴的情况说明;
4.增资到账证明(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银行托管协议;④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⑤银行回单)。
(三)投资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奖励金额);
3.股权投资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到账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被投企业属于科技型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相关材料;
6.声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7.申请天使投资人投资奖励的除以上材料外,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天使投资个人的认定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补偿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及退出情况、投资失败原因、投资损失额、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补偿金额、已享受政府部门其他风险补偿情况等);
3.股权投资机构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
6.第三方出具的关于投资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李贝贝,(025)68786327、(025)68789343
细则27
市级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修订)
为加快推进创新名城建设,市政府分期出资不低于50亿元,设立市级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基金的引导与撬动作用,高效规范运作科创基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科创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两落地、一融合”、新型研发机构及其项目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产业培育、人才引进项目培育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第二条 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规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科创基金运作以新型研发机构为主阵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子基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 加强和社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建立科创基金与天使基金、产业基金的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市区(园区)基金联动,形成投资合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五条 科创基金运作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建立基金管理人、合作子基金机构、被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及企业等信用名单,营造优良的创新信用环境。
第六条 各区(园区)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积极向科创基金推荐项目,协助科创基金建立和完善储备项目库,建立网络化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投资运作
第七条 科创基金及子基金重点投向天使项目及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项目。其中天使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公司人数不超过50人;
4.公司股权融资次数不超过2次;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等。
第八条 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合作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
第九条 科创基金按相关投资协议要求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出资手续,与其他投资者同股同权,在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条 投资退出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公开市场转让、到期清算、并购、回购、上市等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出具被投资企业所需的国有股权合规性文件。
第十一条 探索项目导师辅导机制,通过导师团队定期服务、导师与项目股权挂钩等方式,加速项目培育成长。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成立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紫金投资集团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确定年度投资重点及方向,审定基本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监督考核基金运行效果。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贯彻执行管委会各项决议,组织科创基金运行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资金注入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科创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并持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市创新投资集团受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科创基金运作管理。主要负责:
1.征集和汇总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在市科技局指导下负责储备项目库、行业专家库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等;
2.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包括外部专家。合作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
3.执行管委会决议;
4.管理科创基金投资项目,维护出资人权益;
5.按时编制科创基金运营情况报告,做好基金相关登记备案及财务核算、统计工作;
6.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 科创基金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费按年度收取,不超过基金实缴到位金额的2%。
第四章 合作子基金投资
第十七条 科创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与企业资金、社会资本合作,重点投向天使子基金。对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可先行出资为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八条 科创基金重点鼓励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群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作用,推动子基金投向我市具有高成长性的早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与孵化器共同设立创业孵化基金,完善“孵化+创投”的运作模式。科创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发现优质天使项目并引入南京,加强与全球高端研发机构合作,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先进技术预研,共享研发成果。
第十九条 天使子基金要求投资在南京注册登记的天使项目数量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项目数量的70%,且金额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额的30%,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南京市以外的被投天使项目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南京注册登记的天使项目,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南京,或被南京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获取被投标的51%股权以上的控股型收购)的;
2.注册在南京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南京(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
第二十条 合作子基金应主要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科创基金与其他各出资方同股同权。科创基金参股的合作子基金,科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并应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
1.子基金及普通合伙人须在南京市内注册且在南京有常驻机构及人员;
2.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天使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3.子基金中南京市各类国有资金出资占比不超过50%。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其中天使子基金的最高出资比例低于50%,科创基金不做第一大股东,原则上不参与合作子基金的运营管理;
4.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其中天使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如需延长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5.子基金投资本市的企业或项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科创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两倍,但天使子基金投资本市的企业或项目金额只要求不低于科创基金实际出资额;
6.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其中天使子基金的项目投资数量要求不低于12个;
7.子基金投资方向符合科创基金的相关要求;
8.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投资为单个项目投资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9.合作子基金由本市域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自购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合作子基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科创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子基金项目经科创基金决策流程同意后半年未开展项目投资的;
3.子基金运作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细则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合作子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应具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其中天使子基金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3%。对科创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投资人。
第二十五条 科创基金退出时,在子基金投资符合上述各项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科创基金所取得的投资超额收益(即超出协议、合同、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部分),最高50%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合作出资方,其中参股天使子基金所取得的全部投资收益,最高80%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合作出资方。
第二十六条 市创新投资集团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拟订合作方案(包括明确基金管理人、出资方及出资额等),由投委会审核,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的天使子基金可优先投资。科创基金及市创新投资集团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协助培育提升其项目投资能力。
第五章 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
第二十八条 科创基金投资参股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可长期持有。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
1.项目来源
(1)科创基金直投项目储备库中的企业;
(2)管委会明确需投资的项目;
(3)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加大科创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直投力度,科创基金直投项目储备库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由市创新投资集团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各部门、各区(园区)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推荐。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出重大前沿技术需求并组织联合攻关的项目,探索建立市级科创基金直投机制。
2.投资决策
(1)科创基金直投项目储备库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投委会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包括外部专家。投资项目获得投委会3票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直投项目经投委会审定后,由管理机构将投资建议书、投委会决议以及相关审计评估报告(如有)等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单个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须报请管委会或者管委会委托召开的市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2)管委会明确需直接投资项目由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决议和要求拟定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3)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由管理机构拟定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3.项目投资及退出
(1)管理机构负责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方案拟定、项目投资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2)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应按规定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投资和退出的价格依据。其中,参股注册地在南京的天使项目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创业团队转让。
(3)科创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科创基金取得投资收益部分50%可用于奖励该项目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科创基金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30%用于奖励与新型研发机构有股权合作或出资的高校院所。
第三十条 跟进投资
科创基金跟随区(园区)科创基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以及国有研发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投资机构同步投资本市域内实体企业。
1.跟随区(园区)科创基金投资
(1)项目跟投在政府对项目累计出资占股不超过30%的限制条件下,由市级科创基金对区(园区)科创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跟投。
(2)区(园区)科创基金投资项目数量纳入全市高新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3)领投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机构:
①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被投资企业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如有);
④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⑤投资协议。
2.跟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和国有研发机构投资
(1)项目跟投在政府对项目累计出资占股不超过30%的限制条件下,市级科创基金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或国有研发机构货币出资额。管理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和国有研发机构投资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2)领投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机构:
①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被投资企业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如有);
④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⑤投资协议。
3.跟随社会机构投资、银行及其出资设立的投资机构投资
(1)加强与专业社会投资机构,特别是银行出资设立的金融投资机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优势,加大风险补偿支持,配套完善的金融服务方案。此类机构需具备相关投资资质并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2)科创基金投资额不超过此类机构对该实体企业的实际货币出资额。
(3)领投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机构:
①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被投资企业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如有);
④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⑤投资协议。
(4)管理机构按照此类机构的投资价格和协议约定退出方式拟订跟进投资方案,经投委会决策,将投资建议书、投委会决议以及投资协议等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4.上述各类领投机构不得先于科创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5.科创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以及上述领投机构。其中,参股注册地在南京的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创业团队转让。科创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50%用于奖励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20%用于奖励以上领投机构。
科创基金支持与银行进行投贷联动,依照直接投资相关细则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科创基金的监督和指导,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报告基金运营情况,每个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在履行尽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投资风险可免除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对于科创基金形成的投资损失,经管委会同意后核销。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社会投资机构、被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基金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名单,科创基金不再与其合作。
第三十五条 科创基金运作应遵守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要求,不得从事明令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授权办公室建立符合科创基金实际的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体系,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对科创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科创基金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情况,建立奖惩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28
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借款人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宁委发〔2019〕1号第二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和政策支持基本要求。借款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实体。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务院工信部等四部委划型标准执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含);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局认定。试点保险公司为经我市相关部门授牌的科技保险公司。试点商业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参加试点工作。
第三条 政策支持方式。给予投保小贷险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50%保险费补贴。对试点保险公司按照当年新增保证保险所撬动的贷款规模给予1.5%补贴,用于降低承保风险、市场开拓发展及销售团队激励。当年新增保证保险以当年新发生保单为依据。
第四条 本政策办理的责任部门及分工、办理流程。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审核投保企业、试点保险公司补贴申请。经授牌南京市科技保险公司试行开展小贷险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独立承保或自行组建共保体。试点商业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参加试点工作。意向企业联系试点保险公司咨询相关办理流程,按要求向试点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第五条 本细则的实施有效期,以及其他事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贷款额度。单户授信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鼓励对贷款申请人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支持试点保险公司根据不同承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价格。中小微企业费率标准原则上控制在3—5%;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实体费率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3%。
风险分担。试点期间,试点商业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其中试点保险公司分担比例不低于80%。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实体需持有农业保险保单。
风险叫停机制。小贷险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商业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应立即暂停小贷险及其信贷业务。对试点商业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独立审核机制。试点保险公司、试点商业银行均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
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试点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合作银行赔付的同时,与合作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信息共享机制。各试点商业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银保信息共享平台。试点保险公司定期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工作简报。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小贷险风险代偿政策仍按《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一)人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太保财险南京分公司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1.人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人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611室
2.太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太平洋大厦210室
三、所需材料
(一)太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
1.投保企业简介
2.投保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
3.法人及核心团队介绍
4.关联企业结构图表及公司组织架构图
5.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家庭拥有的资产清单
6.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征信报告
7.企业各项资质证明、获奖荣誉、公司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相关资料
8.公司办公地点的所有权情况及相关凭证(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
9.企业重要资产的权证(土地、房产等)
10.近一年各月员工工资清单
11.连续一年的水电费发票
12.上下游客户情况
13.近期销售计划、利润率、订单情况介绍
14.近一年企业大额购销合同
15.企业历次验资报告
16.近三年财务报表
17.近三年纳税申报表及近半年银行流水
18.银行借款明细表、其他借款明细表
19.银行存款(含承兑汇票)明细账
20.应收、应付款(含其他应收、应付)明细清单
21.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说明
(二)人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
1.投保企业简介
2.投保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
3.法人及核心团队介绍
4.专利及证书
5.上下游客户情况
6.近三年财务报表
7.借款情况
8.近期销售计划、利润率、订单情况介绍
9.近三年纳税申报表及近半年银行流水
10.补充资料:如高新企业证书、领军人才证书等
11.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说明
12.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征信报告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聂磊,(025)68786323
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025)68185158
太保财险南京分公司:(025)86779211、(025)86779053
细则29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中“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的财产权作为抵押物,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作为唯一抵押物;或与其他不动产共同作为抵押物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涉及对应被抵押的知识产权财产权评估值的授信并贷款额度,均属本细则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助的金融机构,指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对申请单位授信并实际发生贷款的驻宁银行。
第四条 以知识产权财产权为单一质押方式的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基准利率。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予以风险补助;贷款期限低于1年的,按月折算予以2%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其他不动产混合质押方式的单笔贷款,对涉及到知识产权财产权对应的授信或贷款额度,实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予以风险补助;贷款期限低于1年,按月折算予以2%的风险补助。
第六条 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贷款实际到账日所属年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银行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和额度核算风险补助,多补助部分冲抵下一年度风险补助额度。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银行可直接受理、审核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材料并按流程审批后予以授信或贷款,也可委托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尽职调查、知识产权评估分析、风险分担等专业性服务,予以审批授信或贷款。
第九条 银行审核批准贷款后,与企业办理授信手续或签订借款合同,并按企业实际需求完成放款后,可登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申报系统,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银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材料;
(二)企业贷款借据;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四)知识产权登记备案材料。
第十条 风险补助集中办理二次,银行分别于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额度核算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鼓励银行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产品,受理、审核银行风险补助申请材料,核算风险补助资金额度;统计、分析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对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核定的风险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审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办事指引
附件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以年度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810室(珠江路696号发展大厦)
三、所需材料
银行用户登录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amr.nanjing.gov.cn),点击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申请系统窗口,用分配的账号登陆后,在线填写贷款基本信息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银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材料;
(二)企业贷款借据;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五)银行上一年度贷款结算凭证;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申报表及业务明细汇总表;
(七)其他证明文件。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倪杰,(025)84648744
细则30
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第十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六条和宁委发〔2020〕1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双创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每年1次。绩效评价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载体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四条 科创载体的建设由各区(园区)负责,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双创示范基地每家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第六条 对认定的市科创实验室,予以一次性3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支持科创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在孵期间(满足入孵1年,至毕业不超过1年)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每家最高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在孵一年以上,五年内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最高5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五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获批上市的,按每家最高3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第八条 引导科创载体往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和建设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按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建设孵化创投主体(含基金、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的新型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十条 引导“赢在南京”等系列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进入科创载体培育,落户本市高新园区的,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优先予以支持;按获奖层级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市级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科创载体的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认定奖励、省级孵育配套奖励、孵化奖励市区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单项不重复,资金可用于科创载体运营主体对在孵企业及项目的孵化投入、信息平台建设、交流培训等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三条 各类载体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以年度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A233、A234(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一)科创载体奖励申报材料
1.运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
2.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文件复印件(本年度变更载体或运营主体单位提供);
3.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年报表);
4.管理团队人员清单及接受从业人员培训的证书编号;
5.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本年度变更场地单位提供);
6.2018年经审计的运营单位财务报表;
7.拥有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当年资金使用的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8.与合作的创业链条及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9.在孵企业(项目)、当年毕业企业(项目)清单;培育成为高企的在孵企业和1年内孵化成功的毕业企业清单、孵化服务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高企证书复印件;
10.推荐参加2019年“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的项目(团队)或企业名单等;
11.在孵企业申报或获得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12.创业导师清单、服务活动证明及聘书复印件;
13.评价年度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清单及现场照片;
14.评价年度开展海外孵化服务和引进并在宁落地的国外项目;
15.其他证明材料。
(二)科创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申报
1.奖励申报表;
2.运营主体企业信用承诺书;
3.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的入孵协议、在孵期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发生变更,需另附现在的有效证书);
5.毕业企业的毕业证书(或其他证明);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等。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处:徐峰,(025)68786276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孟翔飞,(025)68789703
细则31
南京城市硅巷建设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9〕1号文第十六条和宁委发〔2020〕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主城区内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资源,利用主城存量用地,挖掘低效载体建设的硅巷载体。
第三条 支持标准
(一)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符合行政区发展规划,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占70%以上;
(二)硅巷载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完成建设改造并投入运营,且出租率达到60%以上;
(三)依托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与区政府共同建设,且双方在利益分配机制、重大问题等方面达成一致;
(四)引入商业运营商,有合理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硅巷建设、管理和招商;
(五)围绕主导产业和专业特色,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品牌;
(六)集聚金融投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人才中介、知识产权等服务创新中介机构,能提供适合创新创业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服务功能,有较高品质的创新创业休闲空间和生活环境;
(七)硅巷内的房屋建筑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硅巷载体具体运营单位根据支持标准,将佐证材料送区科技局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区科技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实地核查后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价小组对备案硅巷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动态管理。主要考评内容为:
(一)孵化、引进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载体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二)签约项目数和质量等情况;
(三)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四)硅巷建设基金设立及投资等情况;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六)产业定位及产业集聚情况;
(七)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氛围营造及特色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六条 绩效评价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础,每年绩效评价1次,根据考评内容进行评价。
第七条 硅巷载体具体运营单位根据考评内容提供佐证材料,区科技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于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硅巷建设绩效评价小组,对备案硅巷载体进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实地考察,得出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
第八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支持各区硅巷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九条 市科技局应及时了解掌握硅巷载体发展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城市硅巷建设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南京城市硅巷建设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每年3—5月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33、A234、A237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1.自评报告、审查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李燕梅,(025)68786264
细则32
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社区是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聚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一定范围内高效组合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创业要素、集成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等载体平台,实现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和社区功能有机融合的新型“双创”空间平台。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指经省科技厅发文确定列入江苏省众创社区备案试点且通过认定的建设单位,并给予每家总额500万元建设资助。
第四条 省级众创社区资金资助无需申报。
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江苏省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名单,会同市财政局,给予备案试点的省级众创社区300万元资助;备案试点期满后,经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和验收,认定为省级众创社区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再给予认定的省级众创社区2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的众创社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众创社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建设工作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布局,强化协同联动,确保众创社区建设扎实有序推进。市科技局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众创社区建设的业务指导,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众创社区建设资助资金可用于社区内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下文通知后办理。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科技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三、所需材料
无需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处:徐峰,(025)68786276
细则33
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在宁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南京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立在我市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各类园区,由园区和相关投资者共同出资兴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园区主导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技术信息咨询等公共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对已完成建设任务并纳入管理序列的平台开展运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财政对考评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在宁的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且纳入市管理序列的平台可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给予奖励。同时建有省、市平台的单位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期限
办理时间:每年10月申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夏季15:00)—17:3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A233—234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南京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考评申请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陈健,(025)68786386
细则34
市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20〕1号第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获批正在建设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监测,了解建设进展。
第四条 每年一季度,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上年度绩效评价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绩效评价申请书;
2.项目下达文件;
3.建设方案;
4.工作总结;
5.成果汇总表;
6.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验收打分表》《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规定》《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现场验收核查表》和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不奖励。项目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不再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拟定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提交绩效评价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奖励,已经奖励的收缴奖励资金,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市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附件
市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对上年度的绩效评价。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大厦办公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1018室)
三、所需材料
1.绩效评价申请书;
2.项目下达文件;
3.建设方案;
4.工作总结;
5.成果汇总表;
6.证明材料。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裴轲,(025)83630639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宋维宇,(025)83630677